通过虚开增值普通发票达到享受国家补贴的标准,又骗取补贴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
首先,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虚开发票罪,应立案追诉。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以达到骗取国家补贴的目的,这一行为明显触犯了虚开发票罪。
其次,利用虚开的发票向办理补贴款的机关申请补贴,骗取国家补贴款,这一行为又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虚开的发票骗取国家补贴,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通过虚构的事实(即虚开的发票)来骗取国家财物,因此构成了诈骗罪。
至于是否数罪并罚,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虚开发票行为和骗取补贴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且都构成了犯罪,那么理论上是可以数罪并罚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这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即虚开发票是为了骗取补贴而实施的手段行为,那么可能会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通过虚开增值普通发票达到享受国家补贴的标准,又骗取补贴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具体是否数罪并罚,需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