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金额并非以实际取得为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即便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只要其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通常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数额标准的具体界定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数额较大”是指2000元至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则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只要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这些标准,无论其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中,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即便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只要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