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与单位是否必须有劳动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两种不同情形的详细解释:
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 当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时,其与公司建立的是委任关系,而非普通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主要遵循《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通常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基于信任而进行委托,总经理履行管理职责,其权利义务通常通过董事会决议、聘任书等文件来确定。
作为普通员工的总经理:
- 若总经理同时也是公司直接招聘的员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总经理与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任用方式和与公司形成的关系。如果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通常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总经理是以普通劳动者身份入职的,那么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