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未安排或未完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的工资报酬支付办法。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十条内容: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解读:
用人单位未安排或未完全安排年休假: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职工同意就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额外的工资报酬。
支付标准:
- 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所说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句话说,除了正常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需要额外支付两倍的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职工自愿不休年休假:
-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但职工因为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需要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和意愿,并尽量满足职工的休假需求。
-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未安排或未完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的工资报酬支付责任,以及职工自愿不休年休假时的工资支付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