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是否受理属于程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未告知是否受理确实可能构成程序上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这实际上构成了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一种拒绝,即不予受理。这种未告知的行为,从程序上而言,可以视为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程序上的瑕疵。

因此,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复议申请书、邮寄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申请人也应当及时关注行政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或处理,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