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法律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关于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法律规定,我可以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角度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此外,如果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规定与民事诉讼相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关于回避的决定,由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程序的共同特点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回避程序都遵循以下共同特点:

  • 提出申请:当事人或审判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 作出决定:由相应的法院机构(如审判委员会、院长或审判长)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 复议权利: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所体现,且都旨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需要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情况,请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