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账户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开立条件:全国性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此时,需要由民政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社会组织登记专用章。
- 开户所需材料: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如果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需要出具所有捐资人的身份证件;如果由单位捐资,则需要提供所有捐资单位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 账户操作规定: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应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名章,该账户只收不付。完成登记验资后,如果需要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应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必须转入同名的基本存款账户。
- 销户规定:如果因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或捐资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应出具民政部的《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退款申请。此时,账户资金应按入资比例原路退回捐资人账户。
- 变更与授权: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展期、销户等业务,可由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如果被授权人办理,需要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拟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出具民政部的《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签的通知》,以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事宜。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临时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过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