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时,单位无法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但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如果在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然不足十五年,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此外,不同地方可能还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第二条,满足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这些条件包括: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在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同时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他们可以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到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如果符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条件,他们还可以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缴费后如果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综上所述,虽然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但职工个人仍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补缴,以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