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价值主要包括房产的原值以及租金收入,具体细节如下:
一、房产原值计税
房产原值的定义:
-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包含的内容:
-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以及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
- 还包括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以及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 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应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时,新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同时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于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土地价值的计入:
-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如果宗地容积率低于0.5,则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租金收入计税
- 对于出租的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 应纳税额 =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 税率(一般为12%,但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率为4%)。
综上所述,房产税的计税价值主要基于房产的原值和租金收入。在计算时,需特别注意房产原值中应包含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以及土地价值的处理,以确保计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