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同一个集团内从一家公司离职,在另一家公司入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您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即同一家公司)内离职后再重新入职,且之前已经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再次入职时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然而,您的情况略有不同,因为您是在同一个集团内的不同公司之间流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两家公司是否是法律上独立的实体。如果这两家公司是各自独立注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那么它们就可以被视为不同的用人单位。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您在同一个集团内的不同公司之间流动,并且之前在那家公司已经约定过试用期,但在新入职的这家公司没有约定过试用期,那么新公司是可以与您约定试用期的。这是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您与新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而之前与另一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当然,具体的约定还需要根据新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建议您在入职前与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沟通,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同一个集团内从一家公司离职,在另一家公司入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取决于这两家公司是否是法律上独立的实体,以及您之前是否已经在该公司约定过试用期。如果满足条件,新公司是可以与您约定试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