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不能担任监察官职务的几种情形: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这包括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这些情形都表明个人在法律上有不良记录,因此不适合担任监察官这一公职。
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些是党内的纪律处分,涉及个人的政治立场和道德品质。受到这些处分的个人,其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可能受到质疑,因此不适合担任监察官。
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这表示个人在公职上有过严重失误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职务或开除出公职队伍。这样的人在公职上的信誉和可靠性已经受到损害,因此不能担任监察官。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这通常意味着个人在信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欠债不还、欺诈等。作为监察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道德品质,因此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不能担任此职务。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这种情况可能涉及个人的家庭关系和忠诚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避免潜在的泄密风险,这类人员通常不适合担任监察官。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担任监察官的情形。
综上所述,不能担任监察官职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被撤职或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监察官队伍的纯洁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