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的几种情形-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重新评审在政府采购中是一个严肃且受严格规定约束的过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重新评审主要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进行:

一、可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

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若发现存在以下特定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如果评标过程中的分值汇总出现了计算上的错误,需要重新核对并修正。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时,若某个分项的评分超出了预设的评分标准范围,则需要重新评估。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当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存在分歧时,需要重新统一评分标准并进行重新评分。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某个评分过高或过低,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也需要进行重新评审。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评标报告尚未签署,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如果评标报告已经签署,但随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则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的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这些情形包括:

  1.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需要重新组建。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如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等。
  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如果评标过程受到外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4.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等。

在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必须确保原评标委员会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成员不得参与新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注意事项

  • 重新评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重新评审过程中应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 重新评审的结果应如实反映评审过程,不得随意更改或歪曲事实。

综上所述,重新评审在政府采购中是一个受严格规定约束的过程,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定情形才能进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重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