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重新组织评审情形-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在招投标法中,关于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和重新组织评审情形的具体说明:

重新组织评审的核心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这些情形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明确条件。

不能重新评审的情形

同时,也有一些情形是不能重新评审的,例如:

  • 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错误,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不能重新评审。
  • 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属于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之一,因此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此时,中标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决定后续操作。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如果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评审被质疑,且发现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中标合同尚未履行,则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如果中标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则只能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决定后续如何操作。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法中,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是严格限定的,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重新评审。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