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资格: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需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明确被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应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需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等,并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应包括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
受案范围和管辖:提起诉讼的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这些条件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只有满足所有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案件,进而进行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