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的批准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负责的,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进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人民检察院会仔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等,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若符合,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审理自诉案件或发现被告人有逃避审判、毁灭证据等行为时,法院可直接决定逮捕被告人,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无论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还是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要求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整个逮捕过程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旨在确保逮捕权的正确行使,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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