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主要适用的程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存在特定问题,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而应直接依法改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包括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以及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等情形。
二、发回重审的程序
裁定书的制作:
- 上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发回重审时,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重审的审理范围:
-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
重审的审判组织:
- 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其他相关规定
再审请求的审理:
-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
责任追究:
-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主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需要满足特定的适用条件。在发回重审后,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围绕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