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技师的聘用标准主要依据的是1987年6月6日由国务院批准,并于1987年6月20日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其聘用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业道德要求:
教育背景与培训:
专业技能水平:
实践经验与问题解决能力:
传授技艺与培训能力:
此外,技师的聘任还需经过考核、评审程序,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成立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组织负责。申请技师需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接受考核、评审。考核、评审合格的,将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并由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被聘任的技师将享受职务津贴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但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后,这些待遇将不再享受。
总的来说,工勤人员技师的聘用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了职业道德、教育背景、专业技能、实践经验、问题解决能力以及传授技艺能力的全面体系,旨在确保技师队伍的高素质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