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约定受贿但未实际收受贿赂的定性处理,通常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具体分析如下:
受贿行为的构成:
- 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 在约定受贿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收受贿赂,但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财物的行为,并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仍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约定受贿的认定:
- 行、受贿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承诺给予行为人一定数额的财物。
- 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确的数额,也可以是按照一定比例或某种方式计算的数额。
受贿未遂的判定:
-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收受财物的行为,这是受贿未遂的客观要件。
- 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收受到财物,这是受贿未遂的主观要件。
- 在约定受贿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收到财物,但如果行为人已经采取了收受财物的行动(如要求请托人支付、接受请托人的财物等),并因请托人未支付、案发等原因未能得逞,也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实际案例:
- 以郭某某、全某某受贿案为例,二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约定收受100万元财物。虽然二人只实际收受了30万元,但对于其余70万元,因工程未完工和案发等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这7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综上所述,约定受贿但未实际收受贿赂的,通常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未能收受贿赂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