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型受贿的几种情形-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刑事辩护

约定型受贿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 事前约定型受贿

    • 情形描述: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约定型受贿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事先约定,由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国家工作人员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关键在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利益交换约定。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事前约定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约定构成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对价关系。
  2. 事中约定型受贿

    • 情形描述:与事前约定型受贿不同,事中约定型受贿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此时,双方达成约定,由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回报。这种约定可能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也可能是在利益即将实现时突然提出的。
    • 法律分析:事中约定型受贿同样构成受贿罪。虽然约定发生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已经明确知道这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回报。
  3. 事后约定型受贿(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 情形描述:事后约定型受贿相对较为复杂。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双方才达成约定,由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种情形下,受贿的故意可能是在事后才产生的,但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就财物的给予与谋取利益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
    • 法律分析:对于事后约定型受贿,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已经明确知道这是对其之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并且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对价关系,那么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并未意识到这是对其之前行为的回报,或者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明确的对价关系,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额外提醒与建议:

  • 在实践中,约定型受贿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进行。例如,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等,都是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因素。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嫌约定型受贿,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情、评估风险,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擅长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职务犯罪辩护,如果您有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