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受贿的各种情形-胡水清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刑事辩护

被认定为受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我将结合法律条款与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1. 直接收受财物型受贿

    •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是受贿罪最典型的形式,即直接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
    • 实际案例:例如,某政府官员利用审批项目的权力,直接收受企业主的贿赂,为其项目审批提供便利,这就构成了直接收受财物型受贿。
  2. 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型受贿

    • 法律解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商业交易或经济合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给予的回扣或手续费。
    • 实际案例:比如,某采购官员在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这就构成了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型受贿。
  3. 斡旋受贿型受贿

    •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情形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力斡旋”,即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财物。
    • 实际案例:例如,某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其他部门领导为某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这就构成了斡旋受贿型受贿。
  4. 特定关系人受贿型受贿

    • 法律解释:虽然《刑法》中并未直接提及“特定关系人受贿”,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如配偶、子女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种情形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亲密关系人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受贿。
    • 实际案例:比如,某官员的妻子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某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虽然官员本人并未直接收受财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官员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共犯。

在认定受贿罪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主观方面: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客观方面: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 数额与情节:受贿罪的成立并不完全取决于受贿的数额大小,但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受贿的情节(如是否多次受贿、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也会影响量刑。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受贿罪的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