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9条第6例原文是什么-张时阳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并没有第六例的规定,你可能是想询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或者是想询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某种特定情形。下面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是想询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某种特定情形,那么可以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对照。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建议,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