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六例内容-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内容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对该法条内容的详细解释: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 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当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上述任何刑罚时,即视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免予刑事处罚:尽管劳动者未实际受到刑罚处罚,但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因情节轻微、自首、立功等特定原因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这同样被视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与注意事项

  1. 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程序合法性: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确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例如,如果单位设有工会组织,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同时,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提前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等。

  3. 证据收集:用人单位在依据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确保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前,充分收集证据,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但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