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具体来说,社保制度的起点可以追溯到1986年,当时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试点,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这标志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初步探索。然而,这个阶段还没有立法和完善的配套措施,仅处于小部分企业试点的阶段。
到了1992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全民合同制,并全面推广普及。1996年是一个关键性的年份,这一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这标志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基本建立。此时,社保制度的实施对象已经扩展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
随后,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出台并实施了《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单位和个人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范围涵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因此,如果说“第一批社保”是指我国社保制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的时间点,那么可以认为是1996年。这一年,我国社保制度开始全面实施,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保体系。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社保制度还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