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审人员不可以是单位的会计。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职责分离原则:在内部审计中,强调职责分离是为了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会计作为单位财务活动的主要记录者和报告者,如果同时担任内审人员,可能会因其直接参与财务活动而影响审计的公正性。职责分离原则要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在职责上保持独立,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核心理念之一是独立性。这意味着内审人员应独立于被审计的部门或活动,以便能够不受干扰地执行审计任务并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如果会计同时担任内审人员,其独立性将受到严重质疑,因为他们的审计结论可能会受到其作为会计人员时的工作经验和利益关系的影响。
专业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技能,并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审计任务。会计虽然具备财务知识,但审计不仅仅涉及财务知识,还包括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同时,会计作为财务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可能难以保持完全的客观性来评价自己的工作。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单位内审人员不应由会计兼任。这样的安排有助于维护审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为单位提供更可靠的审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