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乐迪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合同纠纷

结论: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面我将从法律背景、具体含义、例外情况以及买受人的权利等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1. 法律背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需要确保该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2. 具体含义:

    • 出卖人的这一保证义务,意味着在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需要确保该标的物是“干净”的,即没有受到任何第三人的权利限制或影响。如果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那么买受人可能无法完全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使用、处分标的物时受到限制。
  3. 例外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那么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保证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时已经知晓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那么他就不能事后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4. 买受人的权利:

    • 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直到出卖人解决权利瑕疵或提供适当担保。
    • 如果因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举例说明: 假设甲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但在交付时,甲并未告知乙该汽车上存在银行的抵押权。后来,银行因甲未按时还款而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扣押。在这种情况下,乙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甲承担保证义务,解决汽车上的权利瑕疵,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损失。

建议:

  • 作为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前,应仔细核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确保标的物的“干净”交付。
  • 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标的物时,应仔细询问并核实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买受人应及时与出卖人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权利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