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张鑫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必须至少为两人,且均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主体中通常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受贿的,也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即可构成此罪。
  2. 主观要件:

    • 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与他人正在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对受贿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等有清晰认知。同时,他们对共同受贿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希望)或至少不反对(放任)的态度。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共同商议收受他人财物,即为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
  3. 客观要件:

    • 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依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行。这包括利用因职务而享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事务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 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共同受贿的客观表现之一。这里的“财物”涵盖金钱、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多种形式,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均可成为受贿的对象。
    • 无论是直接还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其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即构成共同受贿。
  4. 行为要件:

    • 共同受贿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合作形式,如共同策划、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等。在实际案例中,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特定关系人或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勾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其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则负责接收、保管贿赂财物,双方相互配合完成受贿行为。
    • 共同受贿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共同受贿行为是导致受贿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若各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通谋”的认定:通谋是判断共同受贿犯罪的关键因素。它包括明确的意思联络和通过暗示、默契等方式形成的共同故意。在认定通谋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交往情况、言语交流等多方面因素。
  •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责任承担: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受贿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等。主犯起主要作用、策划指挥犯罪行为或积极实施关键行为,应对全部受贿犯罪承担责任;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处罚相对较轻。
  • 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络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与共同受贿犯罪不同。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中,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共同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构成要件复杂且多维。在认定和打击此类犯罪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准确地追究犯罪责任。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