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但需以“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办案指导用书《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一百四十九条也明确,“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依据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裁定中止执行,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长期”的认定:
- “长期”通常指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案件办理审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因此,只要和解履行期限超出这一审限,即可认为是和解需要长期履行。
执行与恢复:
- 在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下,需要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中止执行并不属于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若履行时间过长,将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结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可以在系统中按终结执行报结。
-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综上所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以“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这一处理方式旨在解决中止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问题,并允许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随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