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抓财务负责人还是开票人-韩莹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公司事务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开行为中,财务负责人与开票人均可能承担责任,具体责任需根据各自在虚开行为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及知情情况来综合判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1. 组织、策划、指使作用:

    • 若财务负责人主导虚开方案的制定、安排人员实施虚开或对虚开行为进行整体把控,将被认定为主犯,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知晓并提供便利:

    • 即使未直接策划,但若财务负责人知晓虚开行为并利用其管理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如审核通过虚假开票申请、协助掩饰虚开账目等),也会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可能作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3. 不知情或已采取阻止措施:

    • 若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或虽知情但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止并向上级报告,则不承担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开票人的责任

  1. 明知故犯:

    • 若开票人明知是虚开行为,仍按照他人要求开具发票,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会面临相应的刑罚处罚。
  2. 受胁迫或欺骗:

    • 若开票人是受胁迫、被欺骗而开具发票,且有证据证明,可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核实义务:

    • 开票人有义务核实相关交易信息,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因疏忽或故意导致发票信息不准确,或违反税法、财务会计准则等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对于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与共同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该法条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分别按照主犯、从犯等不同情形进行定罪量刑。

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形

虚开发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

  1.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建议:无论是财务负责人还是开票人,都应严格遵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法律都将给予严厉的制裁。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若您或您的企业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