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公职人员退休后违法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公职人员退休后违法,其处理方式与在职公职人员有所区别,主要涉及到立案程序、处分执行以及待遇调整等多个方面。
一、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的启动:
- 对于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若其为中共党员,由于纪律审查没有追究时效限制,可以进行党纪立案。
- 若非中共党员,依据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辖。实践中,如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应给予的处分档次,根据立案必要性区分情况处理。依法应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对行为人职务、职级、级别、工资档次等不产生影响,一般不建议立案,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线索处置或初核阶段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应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或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于涉及调整退休待遇问题,需进行政务立案。
立案主体的确定:
- 公职人员不因退休而改变原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立案应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立案主体。
- 若公职人员退休后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如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原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经与现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双方需注意加强衔接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立案种类的适用:
- 如发现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只要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监察机关即有权进行政务立案,并区分情况是否移送审查起诉。
- 若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违纪违法行为轻微、应给予党纪轻处分,可进行党纪立案;若应给予党纪重处分,根据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的原则,须同时进行政务立案。
二、处分执行
退休待遇调整:
- 调整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待遇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直接表述待遇调整事项;二是参照政务重处分决定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单独作出《关于调整××退休待遇的决定》;三是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建议采用第三种方式,以保障被调查人申诉救济权、决定严肃性及方便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制发范围的界定:
- 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一般有两种情况。如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支部,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如组织关系已转至基层社区党支部,根据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制的监督执纪原则,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县(市)区党委,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委,并督促下级纪委抓好处分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宣布、执行等工作。
特殊主体的处分执行程序:
-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处分决定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拟调整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退休公职人员享受待遇的,应在处理决定制发后,及时以监察机关名义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并在函告文书中提醒统战部门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调整
- 退休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
-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亦存在差异。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 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退休后违法的处理方式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程序、处分执行以及待遇调整等。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