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单位可以收缴或没收假币-许昕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有权收缴或没收假币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这是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尤其在涉及伪造、变造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收缴假币作为证据,并依法处理。

  2.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发现的假币进行没收,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发行和管理机关的法定权限,旨在维护货币流通秩序。此外,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需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并由上述单位最终没收,商业银行本身无权直接没收假币,但可协助收缴。

补充说明:

  • 收缴与没收的程序: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假币时均需出具书面凭证(如《假币没收收据》),并记录假币的版别、面额、数量等信息。
  • 普通公民或单位的义务:若个人或单位发现假币,应立即上交至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得私自处理或继续使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除《人民币管理条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也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进一步强化了对假币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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