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收缴或没收假币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这是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尤其在涉及伪造、变造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有权直接收缴假币作为证据,并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发现的假币进行没收,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发行和管理机关的法定权限,旨在维护货币流通秩序。此外,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需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并由上述单位最终没收,商业银行本身无权直接没收假币,但可协助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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