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6条原文-陆永佳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法律解读与实际应用:

  1. 违规情形与处罚:该条款详细列举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等主体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多种违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旨在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监管部门的责任:除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3. 聘用人员违规责任: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情况,该条款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面监管,不仅关注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身,还关注其聘用人员的行为。

  4. 被吊销许可证的后果:对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该条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措施,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等。这有助于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实际应用指导意义: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对食品原料、生产过程、销售记录等方面的管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 在面临可能的法律风险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如有需要,可以直接向我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关注食品的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确保自身饮食安全。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