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原文-陈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如下: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解读:

  1. 赔偿责任主体明确: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损,可直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简化了维权路径。

  2. 首负责任制:无论问题出在生产还是经营环节,接到赔偿要求的第一方需先行赔付,避免了相互推诿,提高了赔偿效率。

  3. 惩罚性赔偿:对于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高额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且设置了最低赔偿额一千元,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

  4. 赔偿例外:对于标签、说明书上的轻微瑕疵,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判断的,不适用高额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举例:

  • 若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并食用后生病,可向超市(经营者)或食品生产厂家(生产者)要求赔偿。超市或厂家需先行赔付,后续再根据实际责任进行内部追偿。
  • 若消费者购买到价值50元的劣质食品,食用后造成2000元的损失,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500元)或损失三倍(6000元)的赔偿金,最终应赔付6000元。若损失较小,如仅造成50元损失,但价款十倍仍不足一千元,则应按一千元赔付。

法律建议:

  • 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应保存好购物凭证、产品包装、医疗记录等证据,及时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 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合规要点:

  • 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避免误导消费者。
  •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