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如下: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解读:
赔偿责任主体明确: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损,可直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简化了维权路径。
首负责任制:无论问题出在生产还是经营环节,接到赔偿要求的第一方需先行赔付,避免了相互推诿,提高了赔偿效率。
惩罚性赔偿:对于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高额赔偿(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且设置了最低赔偿额一千元,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
赔偿例外:对于标签、说明书上的轻微瑕疵,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判断的,不适用高额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举例:
法律建议:
企业合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