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148条原文-石进学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赔偿主体与首负责任制:

    • 赔偿主体: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有权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 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遵循“首负责任制”原则,即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若损害属于生产者责任,经营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若属于经营者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也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这一制度旨在提高赔偿效率,避免消费者在向生产者和经营者求偿时遭遇相互推诿的情况。
  2. 惩罚性赔偿与最低赔偿额:

    • 惩罚性赔偿: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不符合标准而经营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额外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显著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旨在通过经济手段震慑生产者和经营者,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 最低赔偿额: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法律规定了赔偿金的最低标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这一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在小额损失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足够的赔偿,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 赔偿例外情况:

    • 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适用上述高额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平衡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了因微小瑕疵而过度加重生产经营者的负担。

在实际应用中,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保留证据: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应首先保存好购物小票、产品包装、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 及时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以尽快解决纠纷。
  •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对于企业而言,应如何合规经营以避免法律风险:

  • 严格把控质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或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
  • 规范标签管理:企业应确保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疏忽或故意隐瞒而引发纠纷。
  • 快速响应机制:企业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一旦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或赔偿要求,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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