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拍视频算侵犯肖像权吗-杜鹏飞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侵权纠纷

在公共场所拍视频是否算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视频中出现的人能被一般人识别为具体个人,且录制者未经被录制者同意,也不存在其他合法事由,则可能构成对被录制者肖像权的侵犯;若录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1. 合理实施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拍摄公共艺术展览现场的视频用于个人欣赏或研究。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新闻记者在公共场合进行新闻事件报道时录制的视频。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录像。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拍摄城市广场全景视频中的人群。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如为寻找走失老人而在公共场合录制并公开其肖像以帮助寻找。
  2. 拍摄内容不涉及具体人物或无法识别:

    • 若视频中的内容主要是风景或不包含可清晰识别的个人肖像,或者虽然拍到但无法清晰识别出具体个人,那么这样的视频通常不被视为侵犯肖像权。因为在此情况下,视频中的个体并未被特定化,无法与具体的肖像权人相对应。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录制者未经被录制者明确授权或许可,即录制并使用其肖像视频,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上传至网络,即使未用于商业目的,也可能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2. 以营利为目的或不当使用:

    • 将录制的含有他人肖像的视频用于商业广告、产品推销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或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伪造等不当处理,明确构成侵犯肖像权。例如,将公共场合录制的他人肖像视频用于产品宣传海报,而未获得当事人同意。
  3. 恶意传播或造成损害:

    • 拍摄者在公共场合恶意拍摄他人的丑态视频,并在网络上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或遭受其他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损害,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三、法律责任与建议

若录制者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因此,在公共场合录制视频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 事先获得同意:如果视频中可能涉及具体人物的肖像,且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 避免商业使用: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否则不要将录制的视频用于商业用途。
  • 谨慎传播:在传播视频前,应确保视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 尊重他人权益:在拍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感受,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伤害。

如果您在公共场所拍视频时遇到了肖像权相关的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