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公司不缴纳公积金的行为不合法。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法规层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意味着,从员工入职开始,公司就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试用期员工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试用期员工权益层面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试用期的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员工的一项重要福利,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试用期员工同样有享受这一福利的权利。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由,剥夺员工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实际操作与维权层面 如果公司试用期不缴纳公积金,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