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朱新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拆迁安置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其核心在于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适用的详细分析:

一、条款内容解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条件分析

  1.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

    • 设置账簿: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账簿,用于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 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违法行为认定:若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账簿设置不符合规定,或未妥善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验或查验时发现账簿、记账凭证不完整、不真实,即构成违法行为。
  2.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

    • 报送要求: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违法行为认定:若纳税人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

三、处罚措施及幅度

  1. 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首先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即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管好账簿或记账凭证,或报送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

  2. 罚款:

    • 一般情节:对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等,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税务机关在处罚前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账簿、记账凭证的缺失或不符合规定,或未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等。

  2. 程序合法:税务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如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听证、处罚决定等,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通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甚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

假设某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且未妥善保管记账凭证,导致税务机关在查验时无法获取完整的财务信息。税务机关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首先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符合规定的账簿,并妥善保管记账凭证。若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税务机关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任何关于征地拆迁或经济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你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