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能否并行适用-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合同纠纷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合同解除体系中是可以并行适用的,但具体适用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顺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基本概念

  1. 法定解除:

    • 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适用条件:当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如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性质与行使: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通知对方。
  2. 约定解除:

    • 法律依据:同样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 适用条件: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和约定,当满足约定的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性质与行使:约定解除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行使时应当遵循双方约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并行适用

  1. 约定优先原则: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合同中存在明确的约定解除条款,并且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已经成就,那么当事人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这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2. 法定补充原则:

    •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使法定解除权。此时,法定解除作为对约定解除的补充和兜底,确保了当事人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并行适用的实例:

    • 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中可能既约定了“若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条款,又隐含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的法定解除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可以依据约定解除条款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同时,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也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

三、并行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 避免冲突:

    • 在设定约定解除条款时,应尽量避免与法定解除情形产生冲突或重复。如果约定解除条款与法定解除情形存在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2. 明确约定:

    • 约定解除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歧义。明确的约定有助于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减少争议和纠纷。
  3. 遵循法律程序:

    • 无论是行使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当事人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通知对方、协商处理等。违反法律程序可能会导致解除行为无效或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合同解除体系中是可以并行适用的。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解除方式,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约定要求。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约定解除条款,并且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已经成就,那么当事人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款或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