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员工提出辞职,赔偿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与员工伤残等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例如,某省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则员工辞职时可主张这两项补助金的总和。
停工留薪期工资
若员工在工伤认定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即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若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至停工留薪期结束。若停工留薪期已结束,则无需额外支付。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员工主动辞职通常不享受经济补偿金,但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其他赔偿项目
若员工因工伤导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且未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此外,若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后续治疗费用,也可依法主张。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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