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训诫书开具条件-余松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婚姻家庭

您好,关于家暴训诫书(通常称为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开具条件,这主要依据的是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开具条件及相关内容:

一、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基本开具条件

  1.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 当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且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 家庭暴力事实查证属实:

    • 若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且情节较轻,同时加害人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3. 特定情形下的告诫:

    •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选择出具告诫书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证据

在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时,公安机关需要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通常涉及以下证据:

  1. 基本证据条件:

    • 若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 若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则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2. 辅证类型:

    • 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 伤情鉴定意见。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

三、告诫书的样式与内容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了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以确保告诫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四、多部门协同机制

为了切实推动反家暴工作,意见还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构建反家暴的坚固防线。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开具条件主要基于家庭暴力的情节轻重、事实查证情况以及加害人的历史行为等因素。同时,公安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会依据一系列明确的证据标准。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