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吴敏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经济纠纷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法律上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概念与定义

  1. 免责的债务承担:

    • 定义: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原债务人因此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关键点: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2.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

    • 定义:指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 关键点: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责,形成连带债务关系。

二、法律效果

  1. 免责的债务承担:

    • 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承担所转移的债务。
    • 新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原合同中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2. 并存的债务承担:

    • 原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其地位不变。
    • 新债务人:加入后,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三、构成要件

  1. 免责的债务承担:

    • 需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即非基于特定身份、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或法律禁止移转的债务。
    • 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 并存的债务承担:

    • 同样需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达成合意,且通常不需要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但实践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往往也会通知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四、实例说明

  • 免责的债务承担示例:甲欠乙10万元,经乙同意,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此后,乙只能向丙追讨欠款,不能再找甲要钱。
  • 并存的债务承担示例:甲欠乙10万元,丙自愿加入债务,与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乙既可以向甲追讨,也可以向丙追讨,或者同时向两人追讨。

五、法律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选择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谨慎决定。例如,如果原债务人希望彻底解脱债务关系,且新债务人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可以考虑免责的债务承担;如果原债务人仍希望保留在债的关系中,或者希望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可以考虑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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