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是否需要员工同意,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岗位调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调岗应当尽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然而,也存在一些法定的单方调岗情形。比如,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这是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一种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不能构成恶意调岗,且应当尽量减少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或者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调岗的条件和程序,且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在满足这些条件时,也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岗位调整。比如,在您提到的案例中,销售公司与张先生就明确约定了经两次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销售公司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张先生考核不达标,经培训后仍不达标,销售公司将其调整至后勤保障岗位的行为就符合双方约定,且不存在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是合法的。
总的来说,岗位调整是否需要员工同意,不能一概而论。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满足法定情形或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或依约进行岗位调整。不过,无论哪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应当确保调岗的合理性,尽量减少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并遵循书面变更原则,明确岗位调整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