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通常不需要单独写申请。根据我国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非这些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具体来说,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会在一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随后,申请人、第三人即有权查阅这些材料。
因此,如果你作为申请人或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想要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查阅请求,无需单独撰写申请。但请注意,查阅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