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申请人不需要进行答辩,答辩是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义务。以下是详细说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角色区分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即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需提交复议申请书,说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这是其法定义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情形说明
若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参加听证会,但这与“答辩”性质不同。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信息,无需承担被申请人的答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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