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5-30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具体来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法定情形:在以下情形下,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等。

总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长期的就业保障,但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至关重要,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