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8条赔偿标准-杨海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侵权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128条主要涉及的是“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规定赔偿标准,但可结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赔偿的规定来理解消费者在遇到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时的赔偿诉求。具体分析如下:

  1. 第128条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8条,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以及可能的罚款(如拒不改正,则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这一条款主要关注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记录管理义务,而非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赔偿。
  2. 赔偿标准应参照第148条:

    • 当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其赔偿诉求应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 根据第148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这一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3.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需要证明其购买的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因此受到了损害。
    • 食品生产经营者则可以通过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从而可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总结来说,虽然《食品安全法》第128条本身不直接规定赔偿标准,但消费者在遇到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记录管理义务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依据第148条来主张赔偿。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