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2条赔偿标准-孟令彬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2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基础赔偿标准
    若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法律依据:第148条第2款(虽用户问142条,但实际赔偿规则在148条,142条涉及进口食品进口商责任,此处推测用户可能混淆条款,需进一步确认)。

  2. 进口食品的特殊责任(若涉及第142条)
    若问题指向进口食品,第142条规定:

    • 进口商未履行查验义务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若因进口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损害,进口商需与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同上述第1点。
  3. 关键适用条件

    • 主观明知:经营者需“明知”食品存在问题(如过期、添加非法物质等);
    • 因果关系:消费者损害需与食用问题食品直接相关;
    • 举证责任:消费者需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检测报告)及损害事实。

建议行动:

  • 保留购物凭证、问题食品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
  • 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
  • 若涉及进口食品,可同时要求进口商承担责任。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食品类型、损害情况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例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