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职后再入职是否还有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它适用于所有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曾经中断过。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尽管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仍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无论员工离职多久,也无论其再次入职的岗位与之前是否相同,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与其约定试用期。
此外,我还注意到有一些早期的劳动部文件或通知中可能提到“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内容。然而,这些文件或通知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循法律效力更高的《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早期的文件或通知中有相关表述,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依据。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次与员工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一约定是违法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这一“试用期”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也将缺乏合法性,并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离职后再入职同一用人单位的员工,无论其再次入职的岗位与之前是否相同,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与其约定试用期。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