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后,再请求解除合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确认合同无效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 确认合同无效是基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自始无效。
- 解除合同则是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关系。
本案情况分析:
- 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说明法院认为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合同有效。
- 随后请求解除合同,是基于合同有效但存在解除事由(如违约、协商一致等)而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
- 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案例支持
- 在相关案例中,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等,均认为先请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后,再请求解除合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结论
综上所述,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后,再请求解除合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并未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