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汪浩律师|法行宝
2026-07-17 刑事辩护

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定义

  1.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2.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二、招摇撞骗罪为何属于行为犯

  1.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即可构成本罪。这表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而无需考虑是否造成了具体的物质性或有形的结果。

  2.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招摇撞骗罪的成立并不依赖于特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行为人没有骗取到任何财物或其他利益,只要其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以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些危害后果在行为人实施冒充行为并招摇撞骗时即已产生,无需以实际骗取财物为必要条件。

三、招摇撞骗罪的具体认定标准

  1. 客体要件: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会严重损害这种信任和声誉,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 客观要件:

    •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冒充其他身份则不构成本罪。
    • 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如钱财、物品;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荣誉称号、政治待遇、玩弄女性等。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类似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虚荣等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都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关键区别在于招摇撞骗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则更为多样。此外,招摇撞骗罪不要求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而诈骗罪通常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

  • 招摇撞骗行为的情节与量刑:虽然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但行为的情节会影响量刑。如果多次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等,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这一特征使得招摇撞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和可操作性。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招摇撞骗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