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张鑫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刑事辩护

招摇撞骗罪不存在过失行为,该罪是故意犯罪。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追求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获取非法利益,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例如,某人故意穿上伪造的警服,以警察身份去处理纠纷并收取好处费,其主观上就是故意冒充警察进行诈骗,而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才这么做的。

犯罪形态角度

招摇撞骗罪存在未遂形态,但未遂形态也是基于故意犯罪的基础之上。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时,即构成该罪的未遂。这里的“着手实施”和“意志以外的原因”都是围绕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来认定的。如果是过失行为,就不存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及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等犯罪未遂的相关概念。比如,行为人冒充政府官员与企业谈合作以获取好处,但企业通过向相关部门核实后识破了其骗局,导致其未能骗得财物,这是行为人故意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构成未遂,而不是过失行为。

实际案例角度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招摇撞骗罪的认定都是基于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例如,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伪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公文,以处理某项事务为由,向多名受害人索要“办事费用”。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主观上就是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目的明确,手段故意,最终被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如果李某是因为疏忽大意而误将自己的身份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是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行为。如果你在招摇撞骗罪相关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